别墅小院属于违建吗?
这问题牵扯到的知识面比较广,今天与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通过这个案例为大家浅析一下“别墅小院是否属于违建”这个问题。 原告诉求:确认被告拆除其位于某镇某某村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68700元。其中包括:房屋价值182900元、装修费46300元、空调移机2000元、电器迁移3500元、其他物品损失182000元(包含被损坏的家具、衣物等)、租房费用7万元。
案件经过: 原告陈明某系某省某县人,2017年9月27日,该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某某地块实施征收的决定》及《关于某某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了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与原告未就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对原告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告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原告对该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通知并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本案中,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中认定的建筑物属违法建筑的事实认定具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同时,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已依法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以及该建筑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造成了重大影响,故应认定被告认定原告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的证据不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本案中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