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阳台漏水怎么赔钱?
先上结论,这个案例中,应该由物业进行维修,而非由楼上的业主赔偿楼下业主的损失。 至于原因如下: 1.《物权法》的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请求确认互换、转让合同有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期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终止;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破坏自然环境”。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有义务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因维修房屋造成业主的财产损失)。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维修责任。
3.《住宅专项修理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和中修费用,应当由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屋面防水工程、墙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二)楼梯间、通道、户外墙面有严重的损坏;(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电设施、公共管道严重损坏影响使用;(四)电梯故障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4.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如果属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楼上漏水的,那么理应由开发商来承担责任,而楼上的业主没有责任赔偿楼下业主的财产损失,更不必说由楼上所有业主平均分摊给楼下业主的赔偿款了。 如果不属于房屋的质保范围的话,则应当按照《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进行维修和更新。 而根据该办法第26条的规定,只有在大修或者中修时才可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谓大修是指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物业主体结构严重受损; (二)物业抗震构造件损坏; (三)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不足; (四)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危险房屋。 中修是指需要对物业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进行大中修的项目: (一)屋面防水工程、墙面有防水要求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达到5年; (二)楼道灯不亮30盏以上; (三)楼梯间灯光黑暗; (四)公共走廊通道、平台铺装的破损面积占总面积一半以上; (五)供排水系统主要设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六)道路、化粪池、雨污水管年久失修造成堵塞; (七)消防设施器材、配电设施、公共管道发生明显老化龟裂。 所以本案中,虽然确实存在楼顶漏水的情况,但是并不符合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条件,所以仍是由物业进行维修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