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阳台怎么不算违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区外的临时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2、《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建设单位可以延长期限申请,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未拆除的,认定为违法建筑,由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3、同时,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条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以下事实:
一是“在村庄规划区外”进行建设是违反规划的,当然属于违建;
二是“在村庄规划区外”进行临时性建设是要经过审批的,未经审批的,也属于违法建设; 三是在村庄规划区外进行的临时性建设,其期限是有明确规定(两年)的,超过这个期限不自动消灭的,将转化为永久性建筑物,从而成为违法建筑。
本案中,该房屋的建设地点虽然在“村规划区外”,但是建设时间发生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即该房屋的建设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因而是违法的建筑。 而且,虽然该房屋的占用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但是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该房系原告为孝敬父母而建造,且二老一直居住于此,故应认定该房系原告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