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阳台怎么不算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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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区外的临时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2、《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建设单位可以延长期限申请,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未拆除的,认定为违法建筑,由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3、同时,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条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以下事实:

一是“在村庄规划区外”进行建设是违反规划的,当然属于违建;

二是“在村庄规划区外”进行临时性建设是要经过审批的,未经审批的,也属于违法建设; 三是在村庄规划区外进行的临时性建设,其期限是有明确规定(两年)的,超过这个期限不自动消灭的,将转化为永久性建筑物,从而成为违法建筑。

本案中,该房屋的建设地点虽然在“村规划区外”,但是建设时间发生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即该房屋的建设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因而是违法的建筑。 而且,虽然该房屋的占用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但是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该房系原告为孝敬父母而建造,且二老一直居住于此,故应认定该房系原告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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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绍兴的城建规定中并不存在“阳台”这个建筑术语的概念; 其次,所谓“承重墙和圈梁是分开的(而且可以拆除)”“承重结构不可改变”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承重结构和承重墙不是一回事,房屋的结构形式也并没有规定说必须采用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或是砖混结构…… 在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所谓的“承重结构”其实只是房屋的围护结构,也就是外墙、内墙、屋面等。也就是说只要承重部分不涉及承重结构(就是那些承重构件本身)就不属于违章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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