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使用权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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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提出者应该已经意识到了,“使用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因此需要先明确一个前提条件——“土地使用权”是在中国特有的土地制度下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以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基于这样的土地制度安排,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了一个重要的权利类型——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就是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4种。 这几种用益物权都有一个共通的属性——权利的客体是他人的物。但是,宅基地使用权这种用益物权又有其独特性。因为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是以国有土地出让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基石建立起来的。在这种制度体系之下,城市住宅用房的交易流转遵循的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而农村的房屋建筑则不同于城市的商品房,它是建立在宅基地基础之上的建筑。这里的“房”“地”不是指他人的物,而是指你对我享有的权利。所以,在现有的法治框架内,我们只能赋予“房地”以财产的权利性质,从而给与“房”“地”交易的相对自由。这是现有法治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具体到别墅的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可以进行处分的,即可以使用、出租或者抵押。但《物权法》同时也规定了限制性的条款,也就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由业主共同拥有,但共有部分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权利和义务。同时,还应当明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也明确将别墅等成套房屋出售,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作为房屋登记的适用情形之一。从法律的角度说,只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的权属才能发生转移。没有产权,就谈不上使用权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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