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改造需要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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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造需要办理手续的,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不须申请办理手续即可对房屋进行适当改建、重建的包括: 1、住宅室内装修改变房间分隔的; 2、在自家院子、天台上种植植物的; 3、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扩建或外部装饰的;

三、禁止随意拆改的结构包括: 1、住宅的基础、承重墙、梁柱等结构的; 2、未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筑部分的; 3、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物。 备注: 1、住宅改建的,除遵守本指引相关条款外,还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并在施工期间按照城建档案馆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2、非住宅房屋改建的,除遵守本指引相关条款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原房改建的,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 2)、属于扩建、加建的,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同时,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到区住建局审批: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房地产权登记证明; 2)、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5)、涉及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国土部门已实施网上认证的无需再提供)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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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拆建、翻建原有农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户口证明、土地使用及房屋建造申请材料,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在已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手续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住宅拆建、翻建。对不在农村村民点规划范围内的农民住宅,原则上不得翻建、拆建。

确需对原有农民住宅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持该书面协议和前述申请材料,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农民在农村村民点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除不在农村村民点规划范围内的农民住宅不得翻建外,原则上可以在原址上进行改建、翻建。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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