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加盖厨房合法吗?
针对现况,要解决“城市厕所”、“农村厨房”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在城市租房居住的农民,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城镇租房居住人员的城镇医保和社区医保的政策规定,把进城租房居住者纳入相关的医保范围,解除他们的就医后顾之忧。同时,可通过农村劳动力输出机构或者其他形式,积极帮助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非基础设施和企业合理、有序流动,实现长期稳定就业。
2、对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农村居住的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户,按照市政府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
3、合理调整农村房屋用途。对因居住农副产业生产需要,必须在农民自建住房内加工和贮存农副产品,且不超过本市宅基地管理规定面积标准的,相关部门可依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对农村自建住房在不影响交通、防火的前提下,可适当建设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但严禁在住房内设置专门的营业场所。
5、各地在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过程中,对农民新建、扩建、改建住房或进行农村住房景观、人居环境优化、村庄规划集中建设住宅的,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性质、内容、标准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
6、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农村住房用地集中整理复垦工作,通过实施农村住房建设与农村集约发展相结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集中安置的,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进行优化设计和统一建设,提高建筑效率,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可以推进宅基地流转,把一部分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宅基地流转给有迫切需求的农村户,经批准后按规划安排建设新村点,进行集中安置。
7、市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强新型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指导和监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列入属地镇(乡)政府工作考核事项,强化镇(乡)政府在农村住房建设中的监督管理责任。
8、市监察局、政研室、监察综合科、机关党委和组织干部科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执行政策、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任务到位。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